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33號
PCDV,112,司促,733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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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孫于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4934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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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