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翁偉碩
翁豊郎
陳瑞蓉
一、債務人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偉碩前就讀竹林高中邀同債務人翁豊郎、陳
瑞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2,0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
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
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翁偉碩自民國111年11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892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豊郎、
陳瑞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
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2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4892元 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 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94892元 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94892元 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 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4892元 翁偉碩、翁豊郎、陳瑞蓉 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