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97號
PCDV,112,司促,7297,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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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尤宗漢

尤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尤宗漢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及宏國德霖科技
大學邀同債務人尤偉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4,346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尤
宗漢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165,0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尤偉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5027元 尤宗漢、尤偉利 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165027元 尤宗漢、尤偉利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165027元 尤宗漢、尤偉利 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65027元 尤宗漢、尤偉利 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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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