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弘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弘佳於104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3,351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87,01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339元整及違約金1,00
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7,012元自112
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