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鄭聿庭
債 務 人 鄭智謙
一、債務人鄭聿庭、鄭智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聿庭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宏國徳霖科技大
學邀同債務人鄭智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 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05,770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
鄭聿庭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 179,77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智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771元 鄭聿庭、鄭智謙 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179,771元 鄭聿庭、鄭智謙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179,771元 鄭聿庭、鄭智謙 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771元 鄭聿庭、鄭智謙 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