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功崎(原名:陳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