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張松榮即張火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玖拾
元、2.貳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1.貳萬玖仟參佰玖拾
貳元部分、2.貳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五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