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 務 人 鄭德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