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4年度,731號
CCEV,94,潮小,731,200511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