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494號
PCDV,112,司促,6494,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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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蔡佩儒


葉佳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參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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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