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440號
PCDV,112,司促,6440,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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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張展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零壹拾捌元
,及其中柒萬貳仟零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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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