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葉巧儀即葉建賜之繼承人
葉怡萱即葉建賜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雷家榆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葉建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依2.669%(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