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宏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瑩
債 務 人 林昭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肆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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