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54號
債 權 人 張亞涵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煜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所提出之借據 所載還款日期為2024年10月25日,復又未約定諸如「一期未 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之履行清償責任加速 條款,準此,該債權依該借據既尚未到期,其提前請求清償 當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