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87號
PCDV,112,司促,5987,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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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江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參佰陸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557元 江子文 自民國111年 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2 新臺幣 126,807元 江子文 自民國111年 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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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