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48號
PCDV,112,司促,5848,202303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