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31號
PCDV,112,司促,5731,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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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余博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參佰貳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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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