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63號
PCDV,112,司促,5463,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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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秀蔡范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秀於99年01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4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543元 范秀蔡范秀 自民國101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002 新臺幣12798元 范秀蔡范秀 自民國101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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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