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22號
PCDV,112,司促,5322,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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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伍佰伍
拾捌元,及其中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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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