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149號
PCDV,112,司促,5149,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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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楊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貳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參萬伍仟零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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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