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16號
PCDV,112,司促,4916,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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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康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康勇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3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90186元整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
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
幣29018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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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