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陳皇賓
凃玫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皇賓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凃玫嬌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9筆,合計新臺幣602,46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2年02月1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陳皇賓於就讀
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
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凃玫嬌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8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5790元 陳皇賓、凃玫嬌 自民國111年08月27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145790元 陳皇賓、凃玫嬌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145790元 陳皇賓、凃玫嬌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145790元 陳皇賓、凃玫嬌 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45790元 陳皇賓、凃玫嬌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