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富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貳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