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46號
PCDV,112,司促,4746,202303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張阿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
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
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