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19號
PCDV,112,司促,4719,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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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黃瑛瑛
非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債 務 人 劉金成

江羿欣



一、債務人劉金成江羿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伍拾壹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江羿欣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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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