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880號
PCDV,112,司促,3880,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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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鍾宜儒
債 務 人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王金蘭

債 務 人 蕭允良

蕭瑋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之違約金。
(二)捌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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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思源電料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