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9號
PCDV,112,勞補,49,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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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東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正工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訂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本人從財稅清單中剔除」。經查,請
求「被告應將本人從財稅清單中剔除」,屬非財產權之訴且屬請
求行為或不行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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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正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