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45號
PCDV,111,重訴,645,2023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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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楊婷雅
莊正暐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官俊利
被 告 張時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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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