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45號
PCDV,111,重訴,645,2023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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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 告 胡岑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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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