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45號原 告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被 告 胡岑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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