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61號
PCDV,111,重訴,561,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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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A38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39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4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54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55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朱玉宸

莊炘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38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39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40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54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55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本判決第一至五項,於原告等人分別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以新臺幣伍 拾萬元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自民國109年7月,先申請註冊以「台灣網紅挖面」 為名之推特(Twitter)帳號,提供眾多以人工智慧(甲I) 深度造假技術(Deepfake)製作之「甲I換臉色情試看片 ,嗣自109年7月起至110年10月期間,先由被告丙○○負責於 網路上下載原告甲38、甲39、甲40、甲54、甲55(下稱原告 等人)網紅或實況主之照片、影像,並從該等照片或影片中 擷取原告等人之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再由被 告乙○○利用「DEEPF甲CEL甲B」之換臉軟體,透過該軟體之 人工智慧模擬演算及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之人體( 人臉)圖(影)像合成,而將原告等人臉部特徵,合成至被 告乙○○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甲V女優色情猥 褻影片中,被告二人並於Telegram聊天室成立付費會員達數 千人之群組,販賣上開影片藉此不法獲利。
㈡原告等人均為具影響力之網紅或實況主,被告二人共同製作 、販賣及散布上開影片,置換原告等人臉部至色情女主角 臉部,供不特定多數人購買、觀看等行為,再經媒體大幅報 導,使原告等人身心受有莫大痛苦,原告等人蒙受焦慮情緒 及厭重精神創傷,已是共同侵害原告等人之人格法益,且情 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原告非財 產損害之精神傷害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㈢聲明:
 ⒈被告乙○○及莊圻睿,應分別連帶賠償各原告五人500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乙○○具狀抗辯:
⒈被告不爭執利用(Deepfake換臉軟件,將原告之臉孔置換 於日系甲V女優之猥褻影片,藉此收取費用營利之行為,亦 不爭執上開行為侵害原告之肖像權。然影片散佈之對象僅限 於註冊會員群内分享,無故意外流之情形;觀聞者亦均知該 影片係有意變造並非真實,被告實無侮辱貶低、侵害原告人 格名譽之故意。至損害賠償金額部分,請斟酌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職業、教育程度、本件刑事案件發生一切 情狀,裁定合理之非財產上之精神賠償金額。
 ⒉聲明:
 ①原告之訴均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㈡被告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主張被告二人共同將原告等人之臉部影像以「DEEPF 甲CEL甲B」之程式軟體(或稱換臉軟件),將原告等人之臉 部特徵,合成並製作出擬真色情猥褻影片,並將影片上傳至 被告乙○○之社群網站雲端,再透過會員收費觀看,又原告等 人均經營網路媒體,而為網紅或實況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且被告二人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 事判決,認被告乙○○、丙○○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 褻影像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二人係 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共同犯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非公務機 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被 告乙○○有期徒刑5月(共119罪),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 月,被告丙○○有期徒刑3月(共119罪),且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8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 第11至28頁),是原告主張之被告二人為上開行為堪認屬實 。
 ㈡被告乙○○固就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爭執,惟辯 稱影片散佈之對象僅限於註冊會員群內分享,觀聞者亦均知 該影片係有意變造並非真實,無侵害原告人格名譽之故意云 云。惟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 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 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至侵害名譽權 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 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 6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 告二人共同將原告等人之臉部特徵合成於日本色情影片中之 甲V女優面部,製成影片上傳至網路牟利,縱其特定群組內 會員明知此為深偽技術所製作影片,然基於網際網路快速散 播之特性,及「DEEPF甲CEL甲B」之程式軟體所運用之深度 偽造技術,將致平台會員以外之不特定多數人因原告等人之 人臉特徵,而有混淆之虞,並導致社會大眾產生原告等人有



從事色情影片之印象,況原告等人具一定之公眾知名度,該 等情色印象即有可能使大眾對原告等人為不利評價,則被告 二人所為確有毀損或貶抑原告等人之名譽權,是被告乙○○上 開所辯無足憑採。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二人以軟體將原告等人臉部特徵合成於色情影片中 甲V女優的面部,製成猥褻影像上傳至網路平台,供平台會 員或購買者付費瀏覽等行為,已是分別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 、肖像等人格權,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等人權利,並致生損 害於原告,被告二人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 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等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已如前述。而本院 審酌原告等人陳述其等均從事網路媒體事業,及依本院調取 原告等人109年度及11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 ;另被告乙○○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護理科肄業,無獲聘 正式工作,本案發生前曾為網路媒體YouTube之直播主,無 固定收入,名下財產有汽車一輛;被告丙○○僅於109年度有 全家便利商店打工薪資,名下財產僅有1筆山葉機車等情, 亦經被告乙○○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憑;暨兩造之經濟能力及被告侵害行 為態樣、原告因此所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等人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 撫金各以50萬元為允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四、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自得據此規定,請求加 付法定遲延利息。查本件損害賠償之債無確定期限,又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 金額部分,自得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至被告之 翌日起即111年6月2日(見本院卷第21、23頁),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等人各50 萬元,及自111年6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及被告乙○○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分別依聲請及被告丙 ○○部分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 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 他訴訟費用,即無須確定其訴訟費用之數額,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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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