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楊賴務
被 上訴 人 洪茹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23萬5,19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30萬2,000元×198.83平方公尺×1/2)+1,421萬1,860元=4,423萬5
,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1,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