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號
PCDV,111,重訴,5,202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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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洪茹玉
被 上訴 人 楊賴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16萬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5,04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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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