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楊兆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淑卿
楊婷雅
原 告 楊張蘭玉
楊瑞麗
楊進興
楊進宗
陳楊雲
陳楊彩蓮
楊旭文
楊旭玲
楊旭桂
楊兆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周莉卿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