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秉諭
法定代理人 楊志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000元【計算式:150
00元/平方公尺(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12+11+9+12+2)平
方公尺=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