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千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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