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53號
PCDV,111,訴,2453,2023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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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萬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游呂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上訴人應騰空返還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萬4,800元(主文第2、3項金錢給付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計算式: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11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萬2,000元×上訴人應返還占用土地面積68.4平方公尺=834萬4,800元】(見本院卷第13、1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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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