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81號原 告 李怡青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被 告 黃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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