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5號
被 告 杜紀玉燕
即反訴原告
原 告 劉璟儀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杜紀玉燕提起反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杜紀玉燕(即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反訴原告直至本院言詞辯論期終結(民國112 年2月7日)後,於112年3月3日始行提起,顯係意圖延滯訴 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