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苑舉正 苑舉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林文宗 晁春蘭 黎玉蘭 鄭文華 鐘錢慶光 鍾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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