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田青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芷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186元(
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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