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龐美玲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被 告 鄭添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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