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51號
PCDV,111,消債更,351,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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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郭稔齊郭子瑄


代 理 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亦有明文。另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 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 復規定甚明。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5日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檢附 之資料核未齊備,而有裁定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111年8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裁 定於111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此有本院民事裁定、 送達證書各1 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19、27頁)。聲 請人逾期並未繳納郵務送達費及補正上開裁定所示事項,有 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9頁)。聲請人未 依本院上開裁定補正,則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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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