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7號
PCDV,111,建,7,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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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
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770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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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