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黃騰濬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複代理人 林紫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楨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 查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與原告恢復雇傭關係(見本 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2號卷第9頁,下稱調字卷),嗣原告 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7日以民事準備暨變更追加聲明狀 將訴之聲明變更為「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2.
被告應自111年2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1918元,及自每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9至 90頁)。又於111年12月28日依據勞動法令,具狀追加被告 應自111年2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520元至原 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見本院卷第415頁),查原告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其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共同性, 先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共通性或關連性 ,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在審理時得加以利 用,避免重複審理,故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106年1月3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被告 公司西三重分行中等專員,迄今已約5年餘,面對櫃台工作 小心謹慎、恪盡職守,於107年度考績甚至達A3等級。原告 自107年10月至109年初擔任被告公司北三重分行及西三重分 行理財業務專業人員職位,於109年1月7日調動為西三重分 行綜合服務人員職位,因原告係初次任職西三重分行綜合服 務人員職位,業務上不甚熟悉,109年度考績被評為B2等第 。而依據被告公司之規定,年度績效評核為限期改善之員工 ,於接到人事命令函後,須與直屬主管共同填具員工績效限 期改善計劃書,列出及檢討應改善項目,日後需填載具體績 效改善成果,員工之直屬主管、上一層主管亦須填具建議。 原告按被告公司之規定填寫員工績效限期改善計畫書,極力 檢討自己不足之處,改善自己之缺點、熟悉業務,於110年 度有顯著及持續性的進步。詎料,被告竟於111年2月7日以 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逕將原告解雇,惟原告於110年 度為被告成立數筆保險大單、開通數十戶行動銀行等,並受 到原告之直屬主管及上一層主管之認可及讚賞,足認原告表 現優異,顯無被告指稱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之情況,被告 貿然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雇原告、終止與原告間之勞 動契約,與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其解雇違法無效。則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而原告在被告違法解雇前, 主觀上並無任意去職之意,客觀上亦繼續提供勞務,被告於 拒絕受領後,即應負受領遲延之責,爰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被 告應自111年2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 付原告4萬1918元,及自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11年2月7日起至原告復職之 日止,按月提繳25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自106年1月3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中華路分行之綜合 服務人員(即一般通稱之櫃台人員),並於107年10月11日 、108年1月7日分別調任至北三重分行、西三重分行擔任理 財業務專業人員(即一般通稱之理專),惟因績效表現不佳 ,故於109年由被告協助原告轉任綜合服務人員,負責處理 來行客戶之存款、申請金融、特殊交易、現金存匯等相關收 付、託收票據收受、管理資料檔案已確保帳目正確、提供客 戶服務、協助客戶解決問題等相關業務,則原告正是因為其 業績未達標準,始予以調職為被告就金融從業人員相關職務 中最基礎之綜合服務人員工作(單與理專人員相較,綜合服 務人員無需具備專業證照或考試檢定合格即可從事),故原 告本已有不適任理財專業人員之情事。然原告於擔任櫃台人 員期間,客觀上於收受客戶交易時,多次出現傳票漏章、日 期錯誤或附件未填寫、金融卡補發申請書欄位未勾選確實或 漏章、客戶KYC調查表漏章之作業流程疏漏,或未幫客戶進 行交易之業務缺失,或就台外幣庫存現金明細之金額、庫存 空白單據支票及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之數量填寫錯誤等情事, 此等工作違失並均經原告用印確認,且細究其內容,實為原 告稍加注意即可避免,原告卻係連續多日發生,已足證原告 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之消極不作為 情形。又因原告屢有前述之工作違失,原告109年員工年度 績效管理評核表中「壹、員工個人平時表現」項下「二、上 半年度直屬主管對員工平時考核記錄」仍需加強之處,即經 其直屬主管梁美玲、甲○○分別填載:「(日期3/9)1.負責 業務須細心,例如郵寄文件避免遺漏及延遲 2.提升工作效 率」、「(日期4/27)1.託收票據入帳帳號須仔細核對避免 錯帳 2.共銷業務宜再加強」、「(日期5/29)存款業務需 細心,避免重複錯誤」、「(日期6/11)洗錢防制規範需加 強」,並均經原告親自簽名確認;「壹、員工個人平時表現 」項下「四、下半年度直屬主管對於員工平時考核記錄」仍 需加強之處填載:「(日期8/4)工作細節仍需注意,需再 三檢視避免錯誤」、「(日期11/25)應調整工作效率、作 業正確性需加強」,亦經原告簽名確認;「壹、員工個人平 時表現」項下「五、直屬主管與員工『年度評核晤談』記錄」 之「主管要求項目」更載明「1.負責一般存匯業務,須再小 心仔細 避免出錯引起客訴 2.協銷業務須再加強」等語,同 經原告簽名確認。再查,原告110年員工年度績效管理評核 表中,直屬主管甲○○亦於「壹、員工個人平時表現」項下「
二、上半年度直屬主管對員工平時考核記錄」仍需加強之處 填載:「(日期3/19)對臨櫃客戶問題說明應小心仔細避免 出錯 協銷業務需再加強」;直屬主管乙○○於「壹、員工個 人平時表現」項下「二、上半年直屬主管對員工平時考核記 錄」仍需加強之處填載:「(日期5/17)存款業務紙本資料 錯誤率仍須加強改善...」,於「三、直屬主管與員工『年終 討論晤談』記錄」之「主管要求項目(建議或可改善方向) 填載:「二、辦理客戶存提業務請確實遵守洗防規定,避免 有協助客戶"提現為名,轉帳為實"之疑慮,辦理票據交換應 確實檢核各要項。三、工作效率仍得提升,臨櫃存匯業務錯 誤率仍屬偏高...」,於「四、下半年度直屬主管對員工平 時考核記錄」仍須加強之處填載:「1.辦理存匯臨櫃業務對 於票據之審核應加強避免其他理由退票影響客戶資金調度引 起客訴 2.應加強自身專業智能以避免客戶匯款退匯,同時 與客戶應對應柔和委婉,以免破壞本行形象...」,亦經原 告親自簽名確認。前揭情事,足見原告確實自109年上半年 起,客觀上即於受理業務時,發生誤植入帳帳號等作業流程 錯誤,或遺漏、延滯郵寄文件之業務缺失等情事,且易引起 客訴,並經主管於平時考核指正、提醒加強,仍重複發生, 甚且直至110年度仍未有改善,難認原告有忠實履行提供勞 務之意甚或改善之意願,無論客觀及主觀均顯有不能勝任工 作之情形。
(二)進查,原告因前述工作缺失而於109年度經評核為B2等第, 故依被告員工年度績效評核限期改善處理注意事項第3條規 定,由直屬主管與原告共同擬具限期改善計畫書,被告並依 員工年度績效評核限期改善處理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先後 給予原告共6個月改善期間,主管於改善期間亦詳實告知原 告應具體改善之具體內容且給予充分改善建議,惟原告前後 經歷3次,共計6個月之輔導改善期間仍屢次發生作業流程錯 誤或業務缺失之情事,並無具體改善,是被告於110年10月2 1日與原告進行晤談,確認原告之主管憑實即已詳實告知原 告工作尚待改善項目,且給予3次績效輔導改善,原告之主 管亦均有實施晤談並給予改善建議,原告亦親自簽名確認。 從而,在在可徵原告無論在客觀行為及主觀意識上,確有不 能勝任被告交付工作之情形,且經被告數度輔導,及給予改 善建議下,原告仍無法勝任被告所交付之工作。復考量被告 為金融機構,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原告身為從業人員若稍 有不慎,勢必損及被告、客戶之權益,甚至或面臨債務不履 行賠償問題,被告更已多次收到客訴,原告之行為難謂無影 響被告之商譽形象,況原告所犯缺失更多為稍加注意即可避
免的作業違失,卻屢經告誡、指正仍屢次犯錯,彰顯其無改 善及忠誠履行勞務之意願,被告確已難再期待透過勞動契約 所欲達成之客觀合理經濟目的,不得已始按被告員工年度績 效評核限期改善處理注意事項第5條第1項第3款,並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111年1月26日 通知原告於111年2月7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無違解雇最 後手段性原則,被告之解雇應屬合法有據。
(三)綜上,原告所擔任之綜合服務人員為被告公司基層職務,其 業務內容並非高度專業性或高度技術性工作,更無需具備證 照或特定考試合格,僅須熟悉存匯、開戶、申辦金融卡、匯 兌、理財交易等作業程序,並確保各項單據填寫內容、用印 確實無訛即可,惟原告連為最為單純簡易之綜合服務人員工 作均無法勝任,復考量原告經多次指正卻始終未見改善之主 觀消極態度,難以期待變更工作內容後即可改善,被告實無 從提供其他職位已供原告調任。從而,被告已給予原告3次 共長達半年之績效改善期間,且主管均有詳實告知應改善之 具體內容,惟歷經3次共6個月之績效輔導改善,原告仍未見 改善,被告復無其他適合原告之職缺可供安排調整,是以被 告解雇原告應已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111年5月3日筆錄,本院卷第147至14 8頁):
(一)原告於106年1月3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原擔任中華路分行綜 合服務人員。107年10月至109年年初擔任北三重分行及西三 重分行理財專業人員。109年1月7日調動為西三重分行綜合 服務人員。107年度考績為A3級,109年度考績為B2。111年2 月7日終止勞動契約時,月薪為新台幣41,918元,有原告提 出原證1之個人資料表可按。
(二)被告於111年1月26日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原告於1 11年2月7日終止勞動契約,有原告提出之原證2之被告函文 可按。
(三)原告從無遲到早退之記錄。(原告書狀原證九就是在證明原 告從無遲到早退之記錄,法官曉諭本院將退回原證九的資料 ,原告訴代表示同意)
(四)原證三、四、五、六、七、八之形式真正不爭執。(五)被證一至九之形式真正不爭執。
(六)原告曾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如原證七。四、本件爭點為(一)被告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以原告不 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二)如被告
終止勞動契約無理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雇傭關係存在,並 請求自111年2月7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薪資4萬1918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及按月提繳勞工退金2520元,是否有理由 ?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終止勞動契約,有無理由?
被告以原告有不能勝任工作之事由如被證2、3、4、6、8、1 等證物所示,並依據時間順序列表如本院卷第221頁所示、 及本院卷第523-548頁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其協銷 表現優良、缺失已有改善等語置辯,被告因剛調任造成疏失 ,提出原證1、3、4、5、6、9等證物云云,並整理如本院卷 第249頁、第435-475頁附表所示,經查: 1.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之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係指勞 工於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勞工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 成者亦屬之,又僱主對於違反規定之勞工施予懲戒,仍應注 意相當性原則,而解僱係屬懲戒手段中對勞工工作權最嚴重 之侵害,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要件,即應有解雇最後手段性 原則之適用,亦即限於原有工作職位已無適當之工作得以安 置之情形或雇主已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 無法改善之情形下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2.依據被告公布如被證5之員工年度績效評核限期改善處理注意 事項第3條規定「年度績效經評核為B2之限期改善員工,於接 到人事函令後十日內,直屬主管須與當事人共同擬具【華南 商業銀行員工績效限期改善計畫】,敘明應改善之項目,並 提出個人預定改善之方向,經直屬主管及上一層主管簽章後 經送人力資源部彙辦」;第4條規定「員工限期改善期間一次 為二個月,倘第一次改善未達目標,得再給予第二次,第三 次各二個月檢討改善期間,直屬主管應按次將改善成果及建 議提報上一層主管,經上一層主管簽章後逕送人力資源部彙 辦」;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送考核委員會研討,並依核 定層級核准後,依本行工作規則終止勞動契約予以資遣或解 雇」(見本院卷第77頁),準此,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須經員工年度評核為B級,由員工之上級主管及員工共同擬 定改善計畫,並給予共6個月之改善期間,再經考核研討會研 討,依層級核准後,而終止勞動契約,先為敘明。 3.原告於106年1月3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原擔任中華路分行綜合 服務人員。109年1月7日調動為西三重分行綜合服務人員。原 告109年1月起擔任櫃檯人員即多次出現傳票漏章、日期錯誤 、附件未填寫、金融卡補發申請書欄位未勾選確實或漏章、 客戶kyc調查表漏章之作業流程缺漏,未幫客戶進行交易、台
外幣庫存現金明細金額、庫存空白票據支票及抵押權塗銷同 意書之數量填寫錯誤等缺失,有被證2待改善事項記錄表可按 (見本院卷第71頁)。後109、110年度經其主管即證人良美 玲於109年3月19日、109年4月27日簽核原告須加強之處為「 負責業務需細心,例如郵寄文件避免遺漏及遲延,提升工作 效率,託收票據入帳帳號需仔細核對避免錯帳,共銷業務宜 再加強」 ,再經主管甲○○於109年5月29日、109年6月11日、 109年8月4日、109年11月25日、110年3月19日簽核原告須加 強之處為 「存款業務需細心,避免重複錯誤」「洗錢防制 規範須加強」「工作細節仍需注意,需再三檢查避免錯誤」 「應調整工作效率,作業正確性需加強」「負責一般存匯業 務,需再小心仔細,避免出錯引起客訴」「對臨櫃客戶問題 說明應小心仔細,避免出錯」「存款業務紙本資料錯誤,仍 須加強改善」,再於110年8月31日經主管乙○○簽核原告應加 強之處為「辦理存匯臨櫃業務,對於票據之審核應加強避免 其他理由退票,影響客戶資金調度,引起客訴」「應加強自 身專業知能已避免客戶匯款退款,同時與客戶應對應柔和委 婉,避免破壞本行形象」「易學網及公文處理速度待加強」 ,均經原告簽名確認,有被證3、4之員工年度績效管理評核 表可按(見本院卷第73-75頁)。
4.原告於109年年度績效評核為B2等級,經主管甲○○提出績效限 期改善計畫,經主管甲○○評等為「擔任現職已無法勝任,且 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安置,工作不力或工作效率差,屢有錯 失發生,專業知能明顯不足,經常需督促或他人協助處理業 務,無心為行貢獻心力,經常無故遲到,早退,影響業務運 作,缺乏工作動能,經輔導仍未提升至一般工作動能以上」 「排序為單位末百分之3之員工」等語,再經主管乙○○評核為 「客戶臨櫃辦理業務可先確認用紙是否正確,客戶印章及傳 票各要項是否完整,交易時再次確認避免錯誤發生」「執行 業務注意力不集中之情形仍有改善空間,辦理存匯業務各項 用紙經通知更換並多次宣導仍偶有使用舊版造成客戶困擾抱 怨情形,客戶臨櫃等待人數多時偶有需主管提醒才按號碼之 情形」。主管高國荃評核為「注意力不集中,做事情粗心不 謹慎的個性,高櫃每筆交易耗時久,叫號慢,客人等待時間 較久」「目前無其他職務適合輪調」「日常一般櫃檯作業粗 心情形未改善,且因溢收客戶增資股款,造成客戶參與增資 不成,影響權益,引發客訴」、「該員櫃台做業不時仍會出 錯,造成客訴,影響分行服物品質及形象,屢經勸導,惟因 個性因素,致改善空間有限」等語,原告經主管均認定「績 效未改善」等情,有被證6之員工績效限期改善計畫書可按(
見本院卷第79頁)。原告亦於輔導改善期間,又發生辦理「 未成年存款業務未經法代簽名,保留客戶遺留印鑑至入庫才 提交」「匯款單日期錯誤,未填寫扣款帳號,存款單填寫帳 號錯誤未發現」「取款日期錯誤,AML姓名錯誤」「存款憑條 日期錯誤110年誤為101年」「匯款收款人名字錯誤」,均經 原告親自確認,有被告提出110年9月之被證7待改善事項表可 按(見本院卷第81頁)。原告共計6個月之輔導改善期間,仍發 生多次作業錯誤或業務疏失之情事如被證8所列之事項,如前 所述,被告於110年10月21日進行晤談,認定原告明知自己表 現欠佳項目及個人績效預定改善方向,經主管後續三次與原 告會談,並給予改善建議,有被告提出被證9之員工晤談記錄 表可按(見本院卷第83-85頁)。
5.原告固稱其已於109年度按照系爭改善計畫出逐次提出改善成 果與建議,其協銷成績優良如原證3員工績效限期改善計畫書 查詢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19頁),109年度表現優異儲蓄 險年繳50萬3000元、信用卡核卡20張、行動銀行2張,隨行保 鑣如原證4之110年員工年度績效管理評核表(見本院卷第123 頁),110年度表現優異推展保險商品15萬元如原證4、5之11 0年度工作績效展現云云(見本院卷第123-127頁)。惟查:(1)證人甲○○於本院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證述:「(法官 問:(提示被證2),請問此紀錄是否為你親自登載?)是(法官 問:承前,請問為何在你擔任原告主管期間僅有109年6月有 記載傳票等相關缺失之紀錄,是否代表後續原告對於相關缺 失已完全改善?)沒有。」「(法官問:原告主張109年6月、7 月雖然有缺失,但是後來都有改善,證人所知悉狀況如何?) 原告並沒有改善。因為一直寫,對他而言,好像也沒有能夠 讓他改善,警惕的作用。」「(法官問:原告可否以對銀行業 績有幫助,作為修正漏章之缺失?)剛剛我講的,聯徵的缺失 就沒有辦法,一旦上去之後,就沒有辦法彌補。」(見本院卷 第354、355、357頁、111年10月18日筆錄),及另主管證人施 美玲於同日言詞辯論期日證述:「(法官問:提示被證7,請 問此紀錄是否為你登載?)是(法官問:請問為何僅有110年9 月有記載?是否表示其他期間原告無缺失?)不是,之前有缺 失我會用口頭跟他說。後來,是因為我也留下一些紀錄,如 被證7。如被證7以外的時間,原告還是有缺失。」「(法官問 :原告主張自行協銷部分表現優異。是否為真?協銷表現是 否影響綜合服務人員是否適任?)1.不是,原告偶爾會有協銷 的單子。2.不會。」(見本院卷第362、366、369頁、111年10 月18日筆錄)。綜上可知,原告除109年6月以外的時間,仍有 相關缺失未改善,並於110年4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限期改善
輔導計畫期間,仍然持續有缺失,且此類缺失並無法藉由提 升業績單數或協銷、保險推銷表現優異,而修正此缺失對被 告所造成的影響,況果原告推展業務表現甚佳,被告留才猶 有不及,焉有可能貿然終止勞動契約?準此,原告從事業務所 造成之疏失,可能造成被告之重大損害,尤甚於其業務推展 能力。
(2)另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能否請你簡要說明 被證2列出的缺失對被告公司經營管理會造成什麼影響?)譬 如說第六行信用卡自動授權扣帳申請書未幫客人做電腦交易 ,一直沒有發現可能會導致客戶聯徵信用會有瑕疵。此時客 戶要聲請貸款的話,影響非常大,可能會遭拒絕。如果客戶 辦理資料變更,沒有做資料更新,通常客戶資料是通信地址 、電話,經辦承辦的時候,沒有做資料更新,客戶可能會收 不到我們寄發的對帳單,影響客戶的權益。再來,傳票漏章 ,其實一直有出現,這代表承辦人沒有蓋自己的印章,傳票 一般檢核事項是否符合客戶所寫的,承辦人如果沒有蓋章, 主管覆核的時候,主管會不知道是否有核對客戶的印鑑及確 認本人身分,一直重覆這個缺失,一直出現,代表承辦人一 直沒有專心在工作上面。倒數第六行是洗錢防制系統,經辦 做姓名檢核的時候,逾期未處理,因為這是內部非常重要的 工作之一,如果沒有按照作業處理的話,內部會有缺失。再 來,匯款單部分,通常我們要確認匯款的帳戶、匯款銀行, 還有匯款單格式是否正確,常常會發生經辦沒有新的匯款單 格式填寫,或是客戶拿舊的匯款單來,沒有重新拿新的匯款 單填寫,會造成我們被匯款中心退匯,無法辦理,變成請客 戶再來分行一趟,重新填寫、蓋章。這部分是我來這家分行 之前應當就要做完的教育訓練,我們不只匯款單會更改版本 ,其他資料也會有更改版本,如果有更改時,我們會通知每 位行員。」「法官問:原告可否以對銀行業績有幫助,做為修 正漏章的缺失?剛剛我講的,聯徵的缺失就沒有辦法,一旦 上去之後,就沒有辦法彌補。」「(法官問:(提示被證4) ,請問你於上半年度平時考核欄位中之仍需加強之處填載「 對臨櫃客戶問題說明應小心仔細,避免出錯」原因為何?) 那次是客戶很生氣,詳細原因有點忘記了,應該是雙方快要 吵架了,我不知道到底經辦講了什麼東西,可能是客戶問了 問題,經辦回答錯誤,造成客戶不悅,我就過去重新瞭解, 再跟客戶解釋,所以我才特別寫這個部分,因為原告說錯了 。」「(法官問:(提示被證8),請問109年6月至10月之缺 失是否為你紀錄?) 是。另外有一個算重大的缺失,因為 後來存匯櫃檯缺失不斷,我們請原告支援外勤,做支票,我
們銀行是用人工做做列印支票,有時客戶會要求列印公司抬 頭,可能客戶要求列印,原告沒有列印抬頭,我們整份可能1 20 、125 張,沒有列印抬頭,客戶退回,整份就被浪費掉。 支票帳號沒有正確做啟用,就是客戶領完支票,銀行應該要 幫客戶註明1-100 號支票被拿走,開出去在外面的票應該可 以正常使用,外面回來的票,我們會核對印鑑、帳號,而沒 有幫客戶做內部支票啟用的紀錄,結果客戶開出去的票,最 後回來銀行的時候,根本沒有啟用,客戶沒有來領,我們會 懷疑是我們的問題,還是客戶的問題,實際上客戶已經領用 了,但是內部卻沒有紀錄客戶領用的資料,日常裡面,我們 覺得這是最基本的動作。再來,客戶領支票,有打啟用,可 是連啟用的帳號都打錯,A的帳號,卻是啟用B的不同人的帳 號,在銀行內部勾稽的動作,為什麼B沒有領,卻有紀錄,A 的支票卻沒有啟用。」「(法官問:承上,請問109 年10月所 紀錄「匯款帳號輸入錯誤」之缺失是否為客戶自行填寫錯誤 所導致?)一般都是請客戶填寫,但是第一線經辦登打的時 候,要確認帳號,並登打帳號。這點就是客戶寫的帳號沒有 問題,但是原告打錯。(以上經辦係指原告)」「(法官問: 請問證人,存款單、匯款單日期錯誤,櫃檯人員於當下是否 可即時檢查發現?若未發現填寫錯誤會有何影響?)櫃檯人 員第一線原告就是要檢查的,客戶有錯應該要糾正,沒有發 現,稽核會有缺失,後來要查帳,日期填寫錯誤影響很大, 帳跟傳票交易日期對不起來。」「(法官問:請問證人,客戶 使用匯款單新舊版本對客戶或被告公司的影響為何?若客戶 使用舊款用紙,正常作業流程為何?「對客戶來說,嚴重就 是退匯。若是股票交割款或是支存帳戶裡面去,會變成退票 拒絕往來戶,或是違約交割,影響客戶信用。」等語(見本 院卷第355、358頁),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 官問:承上,請說明自行查核負責查核出納發生庫存明細錯誤 之缺失?)每月都會針對庫存現金做自行查核,查核人員是 由內部稽核人員指派,庫存現金沒有兩千元的面額,原告卻 寫有一捆即二百萬。那時候稽核指派人員一名,主管一名, 我是那名主管,我發現原告的錯誤。一紮是五千,原告卻填 寫一萬五,如記載所述的錯誤。」「(法官問:承上,此對被 告公司經營管理會造成什麼影響?)帳務會錯誤,應該說總 行稽核單位或是主管機關來查,就會怕會有舞弊的嫌疑,因 為金額不符。」「(法官問:請問原告存款業務紙本資料錯誤 之情況為何?對被告公司經營管理有何影響?)譬如說企業 戶要申請網路銀行,然後拿到個人戶專用的網路銀行申請單 ,兩種單據不同,就是拿錯申請單,造成後面還要再請客戶
回來重新填寫,會造成客戶的客訴。」「(法官問:承上,請 說明票據審核錯誤的情況,以及對被告公司經營管理造成的 影響?)客戶拿其他銀行付款支票要來交換,日期跟背書有 不相符,未到期提出交換,或是背書不符,如抬頭是要給我 的,結果名字背書背錯了,這是要核對的,提出交換的時候 不知道,要到退票的時候,我們才發現背書不相符,退票了 ,客戶如果要用錢,會影響信用。其實存匯櫃檯收受客戶支 票,第一就是要看基本的日期、抬頭、金額,是否有蓋章及 背書是否有錯誤,這是基本的。這是可以當場可以發現的。 」「(法官問:請說明記載「應加強自身專業智能以避免客戶 匯款退匯」之情況?對被告經營管理上有何影響?)匯款退 匯的原因是因為有客戶拿著股票的繳款單,然後要來銀行辦 理匯款,客戶他說是第一次繳這種股款,不知道要繳多少錢 ,有詢問原告,我是要照股票認購股款單上面金額匯款27萬 多,還是整數,結果客戶匯款整數28萬元,然後因為金額不 相符被退匯。應該說金融人員要知道的基本常識,縱使不知 道,匯款單上面有電話,也可以打電話詢問後幫客戶糾正正 確的匯款金額。銀行一直都有教育行員,如果有問題可以發 問。這是發生在110 年的事情。原告拿到單子要匯款,沒有 來問我們要怎麼做,銀行認為這是應該要知道,原告卻不知 道,也應該要問。結果變成客戶沒有買到要認購的股票,客 戶隔天臨櫃來客訴說金融人員應該告訴我正確的匯款金額, 我跟另外一個主管過來處理好了。」「(法官問:請問客戶使 用匯款單新舊版本對客戶或公司的影響為何?)匯款單錯誤 ,就是還要再請客戶回來改。客戶經常這樣叫來叫去的會生 氣,引起客訴。」「(法官問:若客戶使用舊款用紙,正常作 業流程為何?原告作業程序是否符合?與其他同職位員工相 較,是否有其他同事發生相類情事?)證人答1.重新填寫新 的。2.原告拿舊的繼續用,等我們發現的時候,請客戶回來 。有些客戶會帶一些舊的用紙回去備用,原告在臨櫃時沒有 請客戶改用新的。3.應該是不常。在我做存匯業務時,沒有 其他員工有像原告一樣的錯誤。」「(法官問:請問匯款單、 存款單、存款憑條、取條之日期、收款人姓名、帳號、金額 等錯誤,行員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時,是否因為是客戶自己 填寫,就無需檢查?)不是不需要檢查,客戶臨櫃的第一個 動作就是要看這些用紙基本要項是否齊全,當下就會知道有 無錯誤,這是基本動作」「(法官問:若未發現填寫錯誤會有 何影響?)會,還是要請客戶回行。我們主管是第二關確認檢 核,可是通常是要客戶回來。我是常常檢查原告的錯誤。」 「(法官問L提示被證8,請問110年10月29日有關原告未完成
客戶臨櫃取號辦理SSL密碼重設之記載,其缺失情形為何?) SSL密碼是網路銀行轉帳密碼,客戶可能忘記了,臨櫃要來重 新補發密碼函,過程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可是事後,客 戶在我們銀行提供給客戶的專用電腦那裡坐著生氣,為何把 他晾在那裡,原則上行員要教導客戶如何操作,不是只給密 碼。我們核發密碼函有兩種方式,一是臨櫃辦理,二是客戶 利用自己的金融卡到專用電腦那邊重新設定,他可能請客戶 到那邊重新設定,原告就叫了下一個客戶在服務。如果原告 無法到專用電腦那邊,原告可以請銀行的服務人員去協助, 我們銀行是有人員可以協助客戶怎麼用,我們的教育訓練服 務禮貌一直有宣導。」「(法官問:此對被告公司之經營管理 有如何之影響?)客戶會客訴,會影響我們的業績推展。」 「(法官問:承上,請問110年11月1日有關客戶拿支票領用單 申請支票,但未做好支票之缺失情形,會造成何種影響?) 支票存款戶,要開支票要有空白的票據,一次大概25到100張 不等,領回去空白支票快要用完之前,會拿申請書拿申請領 用,客戶臨櫃就說就是拿給原告,等到下次再來的時候,那 個支票沒有做好,客戶沒有辦法使用。客戶說有拿申請書給 原告,我有跟原告說客戶說就是拿給你。這不是我遇到的原 告所做唯一的一次,原告跟我說他不記得。」等語(見本院 卷第363-370頁),據此可知,原告均以其僅為輕微之疏失, 但對於被告為經營銀行業者,未謹慎處理金錢之細節如傳票 、金額、用印,不僅可能造成客戶往返銀行造成不滿而客訴 ,直接造成被告公司之形象及業績,並影響其主管及其他同 事之作業流程,從而,原告以其表現優異,並無不能勝任工 作之事由云云,自不可採。
6.原告主張依據原證3之系爭改善計畫書說明事項第4點規定, 被告員工如經三次檢討仍未改善或連續2年被評列為B2等級, 依據被告公司員工績效評核限期改善處理注意事項第5、6條 之規定辦理,及被告公司員工績效評核限期改善注意事項第5 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期改善人員經三次檢討改善仍未達目 標時,應調整職位或調派其他單位,因此,被告員工未經三 次檢討仍未改善或連續2年被評核B2等,被告不得逕行解雇, 應採取調職等其他處理手段之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況被告 並無連續2年被評為B2等級云云。惟查:被告已於110年4月1 日啟動限期改善計畫,並於輔導期間經三次改善計畫結果均 為「績效尚未改善」,有被證6之績效限期改善計畫書可按( 見本院卷第79頁)。是以,被告依據系爭改善計畫書說明事項 第4點規定,原告已經三次輔導仍未改善,即依據前開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況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原告之前有
擔任理財專員,可是因為績效不好,所以做綜合理財人員。 徵信需要小心仔細,做房貸人員需要相關經驗,我不知道原 告過去有無經驗,我不知道原告是否能夠擔任。外匯人員需 要相關證照,我不知道原告有沒有,可是因為常常出錯的問 題,如果說要把他調動到其他職務的話,怕會有更多的缺失 。」等語,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請問依 你擔任原告直屬主管之經驗,原告是否適合轉任其他職位( 例如:理財、徵審、企個金、外匯)?為什麼?)1.我覺得 不適合。2.理財必須要做業績,都需要跟金錢有關係,以他 這麼不細心,怕會弄錯客戶的單子,其他也都是跟金錢有相 當大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361、369、370頁、111年1 0月18日筆錄),足見,原告個性散漫,經常注意力不集中, 顯然不適於擔任銀行櫃檯工作,且被告並無其他適合原告個 性之工作或職務,可供調動其職務至明,被告自無違反解雇 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7.綜上述,經被告於110年4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數度輔導及改 善建議下,三次限期改善計畫結果均為「績效尚未改善」, 顯示原告主觀上並無意願改善工作績效,客觀上亦無改善之 情形,原告歷經三位主管均以其績效不佳為由,且未改善為 由,認為原告並無改善可能性,多次以口頭提醒均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