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162號
PCDV,110,訴,2162,2023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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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2號
上 訴 人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被上訴人 林元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處,並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本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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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