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93號
PCDV,110,訴,1993,2023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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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3號
原 告 林紘毅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許立緯
楊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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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