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2號
PCDM,112,附民,252,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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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彭怡文

被 告 李俊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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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