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欣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欣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欣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2年3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5日,應予更正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何欣庭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 10年度訴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㈡因詐 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37號、第48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4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11月8日 送監執行後,於112年3月25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 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6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 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6670號)各1份在卷可 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