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石舜華
被 告 童詠富
李昶毅
阮芷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21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應發還予聲請人石舜華。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扣 押之贓物,依上開規定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 發還,亦為同法第31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童詠富、李昶毅、阮芷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被告李昶毅為警查獲時,遭查扣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135萬元中之15萬元部分,為聲請人即告訴人石舜華遭詐騙 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10萬元、5萬元至被告李昶 毅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 ,再由被告李昶毅於民國112年1月5日15時58分許,以臨櫃 領款之方式,提領135萬元,並於步出銀行大門時,為警當 場查扣等節,為被告李昶毅於本院112年3月3日準備及審理 程序時(見本院卷第44頁)坦承不諱,核與聲請人石舜華於 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聲請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存摺影本、被 告李昶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本案帳戶存摺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業管理部112年2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21845號函暨
所附本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取款憑條、員警職 務報告、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 卷可參,且被告李昶毅於本院上開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對於 將該筆款項發還予聲請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44頁 ),是該扣案之現金15萬元,既屬贓物,且無第三人主張權 利,亦無留存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發還予聲請人即告訴 人石舜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