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80號
PCDM,112,簡,580,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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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5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玻璃製保鮮餐盒參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 告陳政智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 罪質完全不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 容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高逸翔素不相 識,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 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 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竊盜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又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玻璃製保鮮餐盒3個,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403號
  被   告 陳政智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土城 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智前因多次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聲 字第70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 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6月7日18時10分許,至新 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保平門市前,徒手竊取高逸翔 所有放在其停放該處機車前置物箱掛鉤上、玻璃製之保鮮餐 盒3個(價值新台幣1200元),得手後逃逸。嗣經高逸翔發現 遭竊而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逸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政智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高逸翔於警詢之指訴。
㈢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比對被告先前犯案相 片5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 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矯正簡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緝箴字第171 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竊盜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犯竊盜罪嫌之犯罪所 得即玻璃製之保鮮餐盒3個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12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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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